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飞达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272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飞达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飞达汽配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272号之一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伯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飞达汽配经营部,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营者: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美妮,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思,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飞达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