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568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县田田日化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社区兴华丰食品城****。
经营者:田建。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田田日化经营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县田田日化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