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6民初365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诚信综合商店。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街**。
经营者:单涛,业主。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诚信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诚信综合商店(以下简称诚信综合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诚信综合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百得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2.赔偿百得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赔偿百得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4.由诚信综合商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百得”图形文字商标及文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4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吸烟用打火机。
该商标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被告销售擅自使用原告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该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诚信综合商店未作答辩。
百得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一份;
证明:百得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第二组证据:(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0号公证书;
证明:百得公司享有第832270号图形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期至2026年4月20日;
享有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期至2025年8月6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第三组证据:(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百得公司的商标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2015年1月,百得公司的商标(商标号4443558)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四组证据:工商登记表一份;
证明:诚信综合商店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五组证据:购物保全公证书一份及封存证物;
证明:诚信综合商店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的维权费用,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综合以上证据认定以下事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抽烟用打火机,雪茄烟打火机气体容器,点烟器用气罐;
打火石,打火机用丁烷储气筒,丁烷气(吸烟用)。
注册人为广州百得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
2009年2月9日,经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百得公司。
第832270号“百得”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
注册人为番禹市百得火机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4月21日至2006年4月20日。
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2009年2月9日,经核准,第83227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百得公司。
2015年1月,第4443558号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8年8月3日,百得公司委托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18年8月9日,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成朋随同公证员潘靖及公证助理潘翔一同来到位于辽宁省抚顺市宁远街上的一处悬挂“诚信超市”招牌(该店对面有“老北京火锅”)的店铺。
公证员首先对该店铺外观进行拍照,然后李成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用手机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标有“百得”标识的打火机6支,共花费12元。
李成朋索要购物票据,但该店铺商家未提供任何票据。
后公证员对手机支付的页面内容进行拍照。
购买过程中,公证员见该店铺内悬挂营业执照(名称:抚顺市顺城区诚信综合商店),公证员对上述购买的商品进行了封存和拍照。
2018年8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了(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462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为保全证据,百得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百得公司提交了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打火机。
经当庭拆封查验,被控打火机共有6支。
6支打火机的瓶贴标签印有“百得”字样,制造商注明为肇庆市百得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其中1支打火机瓶身印有“BEIDA”字样,5支打火机瓶身印有“BAIDE”字样。
将被控打火机与百得公司提交的同型号正品打火机比对,百得公司同型号正品打火机均为彩色不透明塑料材质,底部均印有“44001”字样,而被控打火机底部均未印有“44001”字样。
抚顺市顺城区诚信综合商店成立于2004年1月4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烟酒糖茶、包装食品、饮料、日用杂品、文化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为维护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原告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并就本案向该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涉案第3804344号、第83227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百得公司。
百得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百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打火机的瓶贴标签上印有“百得”字样,与涉案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文字相同,字形近似;
被控侵权打火机瓶身印刷有“BAIDE”及“BEIDA”字样,与涉案第832270号“百得”图形文字商标字母相同或者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因此被控打火机属侵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百得公司举证在被告处购买了被控打火机,而被告未予抗辩,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支付凭证,予以采信。
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是侵权获利,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的合理费用)6000元。
对原告其余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诚信综合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3804344号、第832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诚信综合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的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诚信综合商店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抚顺市顺城区诚信综合商店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