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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优慧电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知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21331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优慧电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品优慧电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2133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优慧电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4082金都商务大厦******/div>法定代表人:罗友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品优慧电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起诉状中的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品优慧电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整”,并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品优慧电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品优慧电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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