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2642号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先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良峰,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黄威电动车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安大道**首层之一商铺。
主要负责人:黄华胜。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黄威电动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