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终14050、14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玉林。
上诉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洪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2404、1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两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两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两案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