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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洪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终14050、14051号
案件名称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洪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洪玉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终14050、14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玉林。

上诉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洪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2404、1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两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两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两案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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