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14891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为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鑫,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韩城故事服装店,住所地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女人世界C18档。
经营者:张丽。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黄志鑫、深圳市坪山新区韩城故事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法国著名企业,至今已有160余年的经营历史,原告将商标广泛用于原告生产销售的行李箱、手提包、公文包、钱包等箱包类产品上,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成为原告极具识别性的品牌标识和最古老的商业标识之一。
全球消费者已经将图形商标及前述使用方式与原告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原告的图形商标于1985年在中国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类别为18类,包括钱包、背包等,也由司法机关在司法保护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原告发现二被告通过微信以被告二名义注册“菲拉格慕MCM爱马仕LV圣罗兰汇”公众号,并指定被告一名下的微信账户“米兰奢侈品”(微信号YY134507275430)大量展示、销售包括图形商标的假冒商品。
二被告的销售金额远高于以往原告通过行政执法查获的假冒产品,且附随有假冒原告的产品说明呵专卖店销售单据等,显示二被告混淆消费者认知、获取高额非法利润的恶意。
综上,被告黄志鑫、深圳市坪山新区韩城故事服装店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提包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据此诉请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41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商品,销毁其侵权的商品库存或待销售的手提包商品;
二、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因销售侵犯原告第241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商品所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
三、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费等合理开支共人民币9万元;
四、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