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47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园园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江园)。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佳海工业园****楼后部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园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