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
经营者:陈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美易买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