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7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安区美亿家厨卫电器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鼎坚市场******,经营者于军龙。
被告:深圳欧一派日化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水口花园东5巷**405/div>法定代表人:赵素彦。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区美亿家厨卫电器经销处、深圳欧一派日化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