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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口与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408号
案件名称有限公司关口与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有限公司关口;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蒙奇奇餐饮(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市谦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孙传谊;肖庆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408号原告:有限公司关口(SEKIGUCHICO.,LTD.),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葛饰区西新小岩五丁目2番11号。

法定代表人:吉野寿高,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南捷,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兴安路166号恒隆广场1009-1010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孙传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承,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兆恒,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1/2-2-47。

法定代表人:孙传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承,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兆恒,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蒙奇奇餐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青林大厦3/4号楼609-1。

法定代表人:孙传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承,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兆恒,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谦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余屋勿松路29号A。

法定代表人:朱恒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沙沙,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兴安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涂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传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承,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兆恒,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庆红,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和,天津洪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限公司关口与被告天津市蒙奇奇新天地咖啡有限公司、蒙奇奇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蒙奇奇餐饮(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市谦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孙传谊、肖庆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关口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限公司关口撤回对被告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刘洋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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