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5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屋、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自强路营业厅,住所地河北省赵县自强路113号。
经营者米良。
被告:赵县迎朝通信器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赵县赵州镇自强路润书苑商铺。
经营者:张丰海。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建设东路苹果城。
负责人:闫伟。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自强路营业厅、赵县迎朝通信器材经销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