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7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屋、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定兴县昌盛大街营业厅,营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通兴东路与迎宾大街交叉口附近(讯天游中国联通)。
法定代表人:才冬梅。
被告: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南大街315号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定兴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开发区通兴东路122号。
负责人:阴明明。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定兴昌盛大街营业厅、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定兴县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