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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江苏蓝图眼镜有限公司与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058号
案件名称1058江苏蓝图眼镜有限公司与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蓝图眼镜有限公司;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民初1058号 原告:江苏蓝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枫路。

法定代表人:费铮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钦,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699号京扬数码城D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俞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蓝图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与被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瑞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蓝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周小钦,被告禾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禾瑞公司违约,双倍返还蓝图公司已支付的5000元定金,合计10000元;

2.禾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禾瑞公司以蓝图公司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缺少专利为由上门推销代理专利申请事宜,报价为:每个实用新型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500元规费,禾瑞公司服务费1000元,总计每个专利收取1500元。

次日,双方在蓝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蓝图公司委托禾瑞公司申请10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成功并取得证书,每个专利方可收取1500元,总计15000元,否则全额退款。

合同签署后蓝图公司按约于2017年8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5000元定金。

禾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10个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1月下旬收到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为2018年1月18日)要求每个专利缴纳专利登记费等费用295元,如在2018年4月2日之前不缴纳295元费用,视为放弃专利权,将不能取得专利证书。

因蓝图公司系全权委托禾瑞公司办理专利申请,前述材料均寄到禾瑞公司处,蓝图公司对此毫不知情。

禾瑞公司在收到5000元后长达2个多月时间里一直未付此规费,构成违约。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禾瑞公司辩称,禾瑞公司为蓝图公司申报专利事宜,不包括为蓝图公司缴纳后期专利办登费、年费;

禾瑞公司曾多次提醒蓝图公司及时缴纳办登费,蓝图公司逾期不交与禾瑞公司无关。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蓝图公司对禾瑞公司提交的落款为“倪志勇”的书证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其陈述的并非事实。

本院认为,倪志勇就相关事实出具书证,但其未到庭陈述并接受质询,故对该书证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日,蓝图公司和禾瑞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0802HR的《合同》一份,约定由蓝图公司委托禾瑞公司提供专利服务,并约定:一、禾瑞公司为蓝图公司申请10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成功,成功取得证书,每个实用新型专利收取1500元,总计15000元;

二、蓝图公司在合同签署后先付5000元订金给禾瑞公司,余款10000元等专利批下来后3个工作日内容付清;

三、禾瑞公司未能成功申请下来专利,则全额退回每个专利1500元。

合同订立后,禾瑞公司依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201721000651.6号“一种车用眼镜盒结构”、201721007305.0号“一种眼镜盒”、201721007425.0号“一种新型眼镜盒”、201721007563.9号“一种改进型眼镜盒”、201721007476.3号“一种便携式眼镜盒”、201721007456.6号“一种可折叠眼镜盒”、201721007452.8号“一种便携式多用眼镜盒”、201721007521.5号“一种组合式眼镜盒”、201721007478.2号“一种多用途眼镜盒”、201721007496.0号“一种自洁式眼镜盒”等十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18年1月18日至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前述十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其中《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分别要求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3日/9日前缴纳295元的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上述费用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诉讼中,禾瑞公司称其收件后多次通知蓝图公司缴纳前述费用或由蓝图公司将上述费用付给禾瑞公司后再由禾瑞公司代缴,但蓝图公司一直拒绝付款。

2018年3月13日,禾瑞公司将十项专利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等电子文件交付了蓝图公司。

蓝图公司认可在3月份收到了上述文件,但认为十项专利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款内,应当由禾瑞公司支付。

双方遂产生争执并引发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涉案十项专利均因未及时缴费而处于失效状态。

本院认为,蓝图公司与禾瑞公司间订立的专利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后,蓝图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先行支付5000元合同款项的义务,禾瑞公司则依约履行了为蓝图公司代办十项专利申请事务的义务并已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现双方之间就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十项专利登记手续费用产生争议。

就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专利登记手续费用应当由谁支付,但根据双方合同第二条约定,蓝图公司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后付5000元,余款10000元在专利获批后付清。

因此,根据该条款足以合理确定专利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禾瑞公司自行负担。

现禾瑞公司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上述费用并导致涉案十项专利失效,该行为已构成违约。

按照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禾瑞公司应当全额退回已收取的合同款项。

诉讼中禾瑞公司辩称按照行业惯例应当由代理专利申请的委托方支付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就蓝图公司要求双倍返还5000定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蓝图眼镜有限公司款项5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蓝图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任小明 审判员  浦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昕烨 附件: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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