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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清苑区宏利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49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清苑区宏利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宏利通讯器材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9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屋、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宏利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中心街150号附近宏利通讯手机连锁店。

经营者:姚永梅。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清苑区宏利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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