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104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亮慧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安西里小区5号楼5号房屋。
经营者:沈洪亮,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安西里小区5号楼5号房屋。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亮慧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亮慧烟酒商行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