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946号 原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福州开发区星发路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厦三层301室(自贸试验区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58号851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定,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6号204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华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刚,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龙公司)与被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互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定、陈文艺,极致互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招、朱立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home/(?http:?/??/?××?/?home?/??))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共计300万元;
3.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魔域”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魔域”商标长期使用于原告开发运营的游戏服务上,已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知名度和美誉度,“魔域”游戏也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
被告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作为游戏名称,容易使游戏玩家产生混淆。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一致认定被告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魔域”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于在线游戏上的“决战魔域”名称,变更后的游戏名称不得包含“魔域”文字。
然而,上述判决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后,被告未停止使用“决战魔域”的名称,仍将“决战魔域”名称放在其网站首页(××/home/(?http:?/??/?××?/?home?/??))的显眼位置进行宣传,并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推广,致使原告品牌、声誉严重下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通过在其官网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开声明的方式消除对原告商标权的不利影响。
被告极致互动公司辩称,一、极致互动公司使用“决战魔域”作为游戏名称的行为已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相应判决已生效,极致互动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网龙公司就同一行为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理应予以驳回。
而且极致互动公司合作平台的推广行为业已被上述判决所覆盖,该些平台无需再承担责任。
网龙公司针对极致互动公司及其合作平台提起的诉讼显然属于恶意重复诉讼。
二、判决生效后,极致互动公司已经及时修改了涉案游戏名称,并通知合作渠道修改宣传素材,极致互动公司及合作渠道已经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字样,不存在任何继续侵权行为。
极致互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第三天已完成游戏修改,属于合理履行期。
原告提交的证据还涉及其他非极致互动公司的合作平台擅自将涉案游戏链接放在其网站上,这些行为与极致互动公司无关。
三、网龙公司要求极致互动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0万元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及答辩主张分别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依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网龙公司及“魔域”相关商标情况 网龙公司注册成立于1999年5月25日,至今有效存续,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出版运营;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等。
网龙公司目前持有如下与本案纠纷有关的注册商标: 1.“魔域”美术字体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280864号,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4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游戏等。
2.“魔域”艺术字体+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4754173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3.“魔域”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7912476号,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4.“魔域II”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3568495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2014年10月28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网龙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魔域”注册商标(使用于第41类娱乐;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游戏服务上)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二)“决战魔域”商标侵权案件(以下简称前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网龙公司曾就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以极致互动公司为被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判令极致互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享有的“魔域”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决战魔域”等含有“魔域”字样的名称;
要求极致互动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及《福建日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网龙公司提交(2017)闽证内字第021338号《公证书》确认了以下事实:1.在域名为us.jzyx.com的网页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在该文字下方标注有“战斗才是宿命”短句;
2.在游戏开始页面的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
提交(2017)闽证内字第021340号《公证书》显示:至迟至2017年7月27日,名为《决战魔域》的在线游戏已经在众多内容分发平台上进行了推广。
2017年12月27日,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针对网龙公司的上述诉请,作出(2017)闽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侵害了网龙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第14754173号、第17912476号、第135684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极致互动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变更后的游戏名称不得包含“魔域”文字,并赔偿网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极致互动公司确认其于2018年1月8日收到上述判决。
双方均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均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闽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判决已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
2018年5月4日,极致互动公司向网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赔偿。
(三)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有关事实 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24061号《公证书》可以确认,截止至2018年4月28日十时四十三分:1.极致互动公司官网“决战魔域”的推广链接(网址:××/home/),该网页左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在该文字下方标注有“战斗才是宿命”短句;
该网站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五一来临,向劳动者致敬》的活动公告,其中“活动一劳动有礼”项下的活动内容包括完成登录、在线、魔域探险等即可领奖。
2.265G网页游戏门户网站的新闻频道页面(网址:××/news/gamenews/873406.html),该网页显示有2017年11月23日发布的《全新地图!
这次的不一样》广告,点击该广告底部的链接(网址:××/jzmy?
ad_id=147680)可进入极致互动公司“决战魔域”游戏开始页面。
3.在7q.com、aiaiu.com网站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魔域”,登陆后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
在7742.com、qunhei.com、1758.com、4q5q.com网站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荣耀(决战魔域)”或“决战荣耀(原魔域)”,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
在h231.com网站显示有“决战魔域”的游戏图片及介绍,并提供游戏官方网站链接入口;
在18183.com网站显示有“决战魔域”的游戏介绍,并提供游戏下载;
在gm88.com、d.cn、qidian.com、hekegame.com网站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魔域”,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魔域”。
4.通过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gm88.com的主办单位是上海咕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d.cn的主办单位是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qidian.com的主办单位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hekegame.com的主办单位是深圳核客网络文化有限公司。
(四)极致互动公司提出其对游戏进行修改的相关事实 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0号《公证书》可以确认:1.2018年11月13日查询服务器游戏修改记录:2018年4月28日11:03:41“官网改名决战荣耀”,2018年4月28日14:51:09“所有渠道改名”;
极致互动公司分别对“决战魔域”游戏的相关背景图片、名称等进行了修改。
查询文件传输记录:2018年4月28日10:54:25、11:08:47、16:37:42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资源替换。
2.2018年11月13日登陆网站查询情况:极致互动公司官网(网址:××)页面提供的游戏名称为“决战荣耀”,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265G网页游戏门户网站对应页面(网址:××/news/gamenews/873406.html)已无法找到该页面;
d.cn、qidian.com、7724.com、qunhei.com、1758.com、4q5q.com网站对应页面提供的游戏名称为“决战荣耀”,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
gm88.com网站页面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荣耀”,登陆页面无法显示;
7q.com网站已不能找到“决战魔域”游戏;
hekegame.com、aiaiu.com、h231.com网站已无法显示对应游戏提供页面;
18183.com网站页面提供“决战荣耀”的游戏简介及图片并提供下载。
3.查询《决战荣耀》订单列表:H5-当乐2018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订单列表数据19个,总金额145元;
H5-怪猫游戏2018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订单列表数据13个,总金额60元;
核客游戏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订单列表数据13个,总金额60元。
极致互动公司确认“决战魔域”游戏系网页游戏,其公司向各分发平台提供游戏及登录页面,各分发平台则自行制作游戏宣传页面。
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1号《公证书》登录QQ账号29×××52,查询到该账号与他人的QQ聊天消息记录,其中内容包括2018年1月16日、2月1日提出游戏决战魔域要改名为决战荣耀等。
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2号《公证书》登录蔡国海(cai×××@woobest.com)邮箱账号查看:该邮箱于2018年4月28日09:37发送标题为“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周知”邮件给陈楠鸿、兰飞鹄等人(邮箱后缀均为woobest.com),邮件内容为:“福建省高院近日对‘决战魔域’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二审裁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决战魔域’的名称使用侵犯了网龙‘魔域’的商标专用权。
‘决战荣耀’的版号等审批手续已经完备,因此,即日起,包括官方及所有合作渠道,停止使用‘决战魔域’的名称,全部替换成‘决战荣耀’,请大家配合。
” 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3号《公证书》登录卞周颖(bia×××@jzyx.com)的邮箱账号查看:该邮箱于2018年4月28日17:34发送的标题为“《决战魔域》游戏名称变更声明”的邮件,收件人分别为xia×××@downjoy.com、ydy×××@yuewen.com、zho×××@dingtalk.com,邮件内容为:“Dear合作伙伴,贵司与我司(极致互动公司)联运合作的H5游戏《决战魔域》,现因我司原因,自2018年4月28日起,需将游戏的游戏名称变成为《决战荣耀》,请贵司予以配合……”。
针对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网龙公司提出上述证据虽然采用公证书的形式,但由于其调取相关内容的电脑为极致互动公司所有的,调取的证据存在被篡改的可能。
对此本院认为,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相关证据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原告虽然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但在没有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予以采纳,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五)关于合理费用的情况 根据网龙公司提供的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No.02822076),进行上述(2018)厦鹭证内字第24061号《公证书》证据保全,网龙公司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支付公证费970元。
根据网龙公司提供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No02535037、No2535038)以及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付款业务回单,网龙公司向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网龙公司所称支出的上述费用共涉及五个案件。
本院认为,网龙公司是“魔域”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合法持有注册于第41类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上的“魔域”商标,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由于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已经法院认定为侵害网龙公司“魔域”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且相关判决已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龙公司就本案再次起诉极致互动公司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提起诉讼。
网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时间发生在前诉案件判决生效后的第三天,从证据保全过程可以看出,极致互动公司官网的推广链接(网址:××/home/)在二审生效判决后仍在使用“决战魔域”,并将带有“决战魔域”字样的游戏提供给其分发平台,但从该公证书中也可以看出,极致互动公司已经对部分分发平台的相关游戏页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游戏页面已不包含“魔域”字样。
本院认为,尽管前诉案件判决的判项为立即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但对于“立即停止”的执行,仍然需要考量合理的履行期间。
从被告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前诉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其就针对游戏需要改名着手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并在前诉案件生效后开始对游戏进行修改。
前诉案件的生效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被告极致互动公司最终于2018年4月28日下午完成游戏相关内容的全部修改。
可见,在前诉案件判决生效后,极致互动公司确实在认真积极履行判决内容,从2018年4月26日前诉案件宣判生效至2018年4月28日完成游戏名称变更不再使用“魔域”字样仅两天时间,应属于履行前诉生效判决的合理期间,并不构成新发生的侵权事实。
因此网龙公司在本案中再次针对极致互动公司起诉,系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并提出了相同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刘文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金凤 书记员胡弘辉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