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2509号之二 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单位: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登封豫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嵩阳路与洧河路交叉口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宋大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登封豫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登封豫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登封豫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登封豫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645元,由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