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02民初219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郭宗伟泰某了冷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4MA5RDXAT2T,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步行街街道中心木板亭A幢编号22-1号。
经营者:郭宗伟,女,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三金公司)与被告三亚郭宗伟泰某了冷饮店(以下简称:郭宗伟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赖三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被告郭宗伟冷饮店经营者郭宗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三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宗伟冷饮店立即停止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及宣传彩页上使用其公司第18516190号“泰某了”商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2.郭宗伟冷饮店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郭宗伟冷饮店承担。
事实和理由:其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第18516190号“泰某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等,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13日止。
其公司获得“八闽新风采最佳美食推荐单位”“全球加盟网领航奖”“全国诚信企业”等荣誉,“泰某了”商标已有400余家国内合作店,在饮品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未经其公司许可,郭宗伟冷饮店擅自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及宣传彩页上使用“泰某了”标识,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赖三金公司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郭宗伟冷饮店承认赖三金公司对“泰某了”商标专有权及自己使用该商标事实,但辩称其通过正规加盟使用该商标,2018年5月经工商管理机关通知整改之后,其已不再使用“泰某了”商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被告双方对如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赖三金公司举证了《商标注册证》、三份获奖牌匾以及郭宗伟冷饮店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赖三金公司获准注册第18516190号商标“泰某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馆、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住所代理等,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2.获得荣誉情况2016年10月,福建电视台公共频道(八闽新风采)栏目授予厦门泰某了“展示八闽新风采弘扬美食新文化”最佳美食推荐单位。
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因经营“赖皮鸭”“泰某了”品牌餐饮管理服务,在“诚信兴商”活动中授予赖三金公司“全国诚信企业”称号。
2017年12月31日,全球加盟网授予“泰某了”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餐饮行业连锁品牌领航奖。
3.被告对“泰某了”商标的使用情况郭宗伟冷饮店在其经营场所店铺牌匾、灯箱等物品标注“泰某了”字样。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郭宗伟冷饮店为证明其通过正规加盟使用“泰某了”商标,举证了其与案外人广州凯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昇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凯昇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学员结业证书》《经营授权证》、凯昇公司《营业执照》、其向凯昇公司出具的《告知书》以及凯昇公司申请“泰某了”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赖三金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公司是“泰某了”商标的专用权人,不认可郭宗伟冷饮店举证的关联性。
该组证据与未获授权使用“泰某了”商标的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侵权行为;
2.赔偿金额。
围绕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一、侵权行为赖三金公司获准注册第18516190号“泰某了”商标,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郭宗伟冷饮店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冷饮、冰淇淋、奶茶及服务等,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物品使用标注“泰某了”字样标识以区别于同业商家,属于第18516190号“泰某了”商标第43类核定范围所列项下商品及服务项目。
郭宗伟冷饮店举证其获得案外人凯昇公司授权使用“泰某了”商标,但该公司并未获准注册取得第43类商标的专用权,郭宗伟冷饮店对“泰某了”商标的使用并非系获得商标注册人授权或许可行为,符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形,足以混淆公众对“泰某了”的商标认知,应确认郭宗伟冷饮店侵犯赖三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
二、赔偿金额通过赖三金公司经营,“泰某了”品牌已获得数项荣誉奖项,可证明该品牌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郭宗伟冷饮店基于此种影响力所带来的盈利预期而对第18516190号“泰某了”商标进行使用。
郭宗伟冷饮店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有悖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立即停止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高品质发展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保障手段,综合考量“泰某了”注册商标知名度、郭宗伟冷饮店个体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及消费水平的基础,对赖三金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酌情确定为支持15,000元,对于经济损失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赖三金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三亚郭宗伟泰某了冷饮店经营者郭宗伟立即停止侵犯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8516190号“泰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某了”标识字样;
二、三亚郭宗伟泰某了冷饮店经营者郭宗伟赔偿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三、前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三亚郭宗伟泰某了冷饮店经营者郭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祎审 判 员 梁 朝审 判 员 陈太洪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