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683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臻御贡茶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先烈东路202号之一(02)。
经营者:吴深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臻御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