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8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楚华,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州市番禺区。
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2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楚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楚华及辩护人张立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赵楚华在未经“FENDI”、“Dior”、“Burberry”、“PRADA”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手机微信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
经统计,已销售的服装价值人民币(下同)196元。
2018年7月起,赵楚华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社联大塘工业区大塘街10号一楼仓库继续通过上述相同方式储存、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
同年7月31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仓库抓获赵楚华,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手机1台等物。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服装价值1167592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楚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楚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楚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楚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辩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每件进货价是10元至20元之间,批发的每件加价5元售出,零售的基本都是60多元一件包邮,获利仅六千多元,请求法庭考虑其是单亲母亲,需要独自抚养6岁的孩子,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赵楚华只有小学文化,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律,且是初犯;
二、赵楚华离异后独自抚养年幼的孩子,其孩子今年才刚入读小学。
综上,请求法庭考虑赵楚华有犯罪未遂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起,被告人赵楚华在未经“FENDI”、“Dior”、“Burberry”、“PRADA”、“GUCCI”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手机微信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
经统计,已销售的服装价值196元。
2018年7月起,赵楚华在其租用的本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社联大塘工业区大塘街10号一楼仓库内,继续通过上述相同方式储存、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
同年7月31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仓库抓获赵楚华,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手机1台等物。
经估价,其中假冒“FENDI”、“Dior”、“Burberry”注册商标的上衣2220件以市场正品价计算共价值11640000元;
此外,另有假冒“PRADA”、“GUCCI”注册商标的上衣440件以赵楚华的实际销售价计算共价值35920元。
另查明,赵楚华于2015年9月离异,居住于广州市白云区,其儿子李某(2012年8月13日出生)于2018年9月3日入读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学。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楚华的供述,证人赵某、邓某、原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赃物照片,微信记录截图,搜查证及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及收据,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价格证明,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光碟,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预防接种情况审核表及入学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楚华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楚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楚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赵楚华的家庭状况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楚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伍彩红人民陪审员 冯爱芬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