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81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市时堰镇美可味炸鸡店,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经营者:吴爱萍。
被执行人:吴爱萍,女,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时堰镇美可味炸鸡店、吴爱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苏09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市时堰镇美可味炸鸡店、吴爱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26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