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74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平达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3WQB26。
经营者:张俊达,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018。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平达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平达通讯器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