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5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磨村民都购物商场。
经营者:严慧清。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磨村民都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