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503刑初598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晓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潞安润滑油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因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刑检刑诉[2018]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晓军在未获得“嘉实多”、“美孚”、“壳牌”、“TOYOTA”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普通的大桶润滑油和机油小包装桶,在本市南浔区旧馆镇麒麟村其租房内进行分装,并在分装后的润滑油外包装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
至案发,被告人徐晓军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万余元。
案发后,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徐晓军已假冒注册商标但未销售的润滑油52桶(计544升),货值金额人民币7475元以及被告人徐晓军自行追回已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20箱,还扣押被告人徐晓军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的普通散装润滑油500升以及各类包装1226套。
案发后,被告人徐晓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并已向本院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晓军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异议,且有户籍证明、鉴定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送货单、银行流水、扣押财物清单,证人朱某、陈某1、慎某、汪某、陈某2、李某的证言、到获经过,被告人徐晓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徐晓军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依法成立,据此对被告人徐晓军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晓军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徐晓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晓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润滑油以及包装物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徐晓军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