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3852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坤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路1277号。
法定代表人:岳建波。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坤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