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90号 原告:王梦,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菊,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卫民,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梦与被告俞卫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梦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