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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纬眠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10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纬眠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纬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3107号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纬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言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麟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宗,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纬眠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25××××.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麟朗、郭剑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0.5万元,共9.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获得了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实施权,专利产品投入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经调查,原告发现在被告经营的网店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销售价格高,被告获利大。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我方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外观设计系有合法授权的。

2.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

3.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其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量为0,我方没有获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谭毅是专利号为ZL20093025××××.0、名称为“床(羽迪2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1日。

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涉案专利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最新一期专利年费缴纳日为2018年10月16日。

谭毅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期限为201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许可使用费为5万元。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详见附件一。

(2018)粤广南方第049048号公证书记载如下:2018年8月3日,原告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账号,浏览了店铺名为“金纬眠家具旗舰店(品牌直销)”的天猫网店,点击价格为7855.5元的“金纬眠美式高低床双层床成人全实木上”的图片(载有“金纬眠”标识及“月成交0笔”字样),随后进入相应的产品页面“金纬眠美式高低床双层床成人全实木上下床多功能儿童床男孩子母床”,该商品详情页面显示了多张双层床图片,以及“品牌名称:金纬眠”“服务送货入户并安装0元”字样。

该商品的累积评价为0条。

原告以5358元的价格网络购买了上述产品,并于2018年8月7日签收快递,随后进行拆封、检视、组装、拆卸、再封存,公证员对上述全过程进行监督、拍照。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确认“金纬眠家具旗舰店”网店系其所有,并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否认有制造、许诺销售行为。

庭审中,原告主张以公证书所记载的图片进行外观设计侵权比对。

被告对此予以同意。

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详见附件二。

经对比,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主要区别点为被诉侵权设计有梯子;

上下床之间没有背板连接;

上层床的前护栏有弧形设计但左侧无端柱,其左、后护栏整体呈田字造型;

侧板边框凸起,其底边为直线,离地距离长,侧板窗户有蓝色船舵造型。

被告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记载了杨某秋将专利号为“20153008XXX8.5”,名称为“高低床(901)”的外观设计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免费许可给被告使用,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4月1日,许可期限为2016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7日,拟证明被告经专利权人杨某秋授权,有权销售专利证书上的产品;

“aok多喜爱家具旗舰店”的网页截图,拟证明原告没有在其天猫网店售卖该款涉案产品,没有获利的可能性。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长,并称其专利产品大多数通过实体店渠道对外销售。

另查明,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言忠,成立时间为2012年6月12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家具及配件等。

被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包含金纬眠文字和JWM字母的商标。

周言忠于2014年2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包含金纬眠文字和JWM字母的商标,系第1405XXX3号包含金纬眠文字和JWM字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0类,核准项目包括:床架(木制)、茶几、家具非金属部件等,有效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

再查明,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以及包括公证费1200元、维权费用3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5358元的合理开支费用,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民事维权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佐证。

原告就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起诉了被告,案号分别为(2018)粤73民初3106号和3107号(即本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公证书、商标详情、公证费发票、民事维权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网页截图,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谭毅是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至今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是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其合法权利亦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确认其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

三、被告所提的抗辩是否成立;

四、若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床,属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涉案专利设计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立体图等各面视图。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主张以涉案公证书所附图片用做比对,因上述图片已将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细节展现出来,被告对此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比,两者均为高低床,上层床有护栏及端柱,下层床亦设有端柱,床的左右两端均有侧板,侧板整体造型类似于靴子状,侧板上有圆形的镂空式窗户设计。

两者主要的区别点仅在于爬梯、背板、船舵造型设计的有无,以及上层床的护栏设计、侧板的边框设计略有不同。

本院认为,梯子在高低床产品中主要实现的是上下床的功能性作用,一般情况下,有无梯子或梯子造型的差异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高低床整体造型相似性的判断,其次,此类产品正常使用时常常靠墙放置,其背板和背面护栏相对于其他部位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

再次,两者在上层床护栏、侧板边框及船舵造型设计,均属于细微、局部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亦不产生显著影响。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比对,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可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根据取证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足以证明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店以陈列展示等方式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被告有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虽然被告否认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被告的品牌直销网店为“金纬眠家居旗舰店”,被诉侵权产品的品牌“金纬眠”与被告的字号一致,且被告曾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包含金纬眠文字和JWM字母的商标,后该注册商标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所有,并载明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页面上,被告对此亦未提出异议。

此外,被告还提供免费安装服务,结合其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家具及配件,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第三方,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关于被告所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诉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以被诉侵权产品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并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予以佐证,但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4月1日,晚于涉案专利权的申请日,且在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前提下,即使被告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仍不能对抗涉案专利权。

故此,被告的该项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且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产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已经在相关另案中的主张情况、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维权费用,尤其是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临近届满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5万元。

原告超出该部分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金纬眠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谭毅专利号为ZL20093025××××.0、名称为“床(羽迪2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金纬眠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90元,被告佛山市金纬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48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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