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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左建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066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左建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左建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066号之一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建萍,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因与被告左建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1、2项诉讼请求撤回,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7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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