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034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4CW72K(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武,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