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833号 原告:陈月天,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多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张坑村。
法定代表人:张望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华英,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月天与被告永康市多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月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被告永康市多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华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2月5日,原告陈月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月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月天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月天负担。
原告陈月天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