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1470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7862628D。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巨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工业大道400号三层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400MA4WU8HA99。
法定代表人:聂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巨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