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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南阳御灸缘艾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931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南阳御灸缘艾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南阳御灸缘艾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931号 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御灸缘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九组134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南阳御灸缘艾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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