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155号 原告: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华怡艾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姜沟村李庄组。
法定代表人:李平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南阳市华怡艾绒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期间,原告史改云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三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南阳市华怡艾绒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