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51号 原告:安徽省隆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科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上天梯红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术风。
被告:杭州一体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555号谷丰大厦4楼455室。
法定代表人:陈鹏。
原告安徽省隆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科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一体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隆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隆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