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林文浩,北京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利珍,女,汉族,1950年2月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1××××××××××××706。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利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