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08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书,南,汉族,1950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2××××××××××××577。
系原东莞市南城发记公用电话亭的经营者。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仁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
原告于2024年4月7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另,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