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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与Alt-NTechnologies、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终3914号
案件名称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与Alt-NTechnologies、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泗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华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鹤年,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Stateo���Texas,UnitedStatesof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冕,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3层A2-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知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宁波展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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