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72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惠阑,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张惠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