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493号原告:杨旭峰,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凝沁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中西路**号。
经营者:陈金荣,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峰与被告义乌市凝沁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旭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旭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