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521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旺辉建材店。
经营者:吴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梦得利洁具商行。
经营者:洪仙秋。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旺辉建材店、长沙市芙蓉区梦得利洁具商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10万元减少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两原告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