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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美林坵洋学军家电经营部、长沙市雨花区海景卫浴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520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美林坵洋学军家电经营部、长沙市雨花区海景卫浴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美林坵洋学军家电经营部,长沙市雨花区海景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520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美林坵洋学军家电经营部。

经营者:黄学军。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海景卫浴经营部。

经营者:付家胡。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美林坵洋学军家电经营部、长沙市雨花区海景卫浴经营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10万元减少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两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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