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藤县。
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藤县。
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4451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44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