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83、484、485号申请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年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潢涌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袁秀明。
申请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年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315165.3、名称“纵向双轮车体”,专利号:ZL201520406847.X、名称“新型电动平衡车”以及专利号:ZL201520407602.9、名称“一种改良电动平衡车”】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立案后,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查封黄埔海关出具的埔关知被扣(2016)3号项下东莞市年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涉嫌侵权涉案专利权的平衡车产品两辆(型号为M9)。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提取黄埔海关出具的埔关知被扣(2016)3号项下东莞市年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电动平衡车产品两辆(型号为M9)。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