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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好易生水族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39号
案件名称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好易生水族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好易生水族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39号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增南路388号之八。

法定代表人:梁卫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晓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同茂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好易生水族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湾居住中心区C1部分地块及C2地块越和花鸟鱼艺大世界首层水族区N13A。

经营者:马沛清,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冠开,中山市汉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好易生水族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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