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192号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安锡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吉莉,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花,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