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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好亿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民初32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好亿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润州区好亿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3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好亿家超市,经营场所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西侧南徐山庄2幢121号。

经营者洪昌永,男,汉族,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好亿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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