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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州区锦屏镇洪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7民初33号
案件名称3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州区锦屏镇洪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海州区锦屏镇洪猛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锦屏镇洪猛便利店。

经营者:朱明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锦屏镇洪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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