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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226刑初46号
案件名称马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46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玲,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颍上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艳、代理检察员陈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马玲伙同胡庆颍(另案处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加工生产古井、口子窖系列白酒。

2016年6月28日,办案人员在颍上县黄桥镇薛桥村加工现场,依法查扣假冒口子窖(6年)121瓶、口子窖(五年)268瓶、古井(5年)20瓶、古井(献礼原浆)49瓶、口子窖(十年)16瓶、口子窖(二十年)20瓶。

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14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胡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价格认证书、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玲为牟取不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人马玲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

罚金已缴纳)二、查获的假冒白酒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 军审 判 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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