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65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港澳证件。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平,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茂娟,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陈茂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